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 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 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物、无形物等等。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

以上是本罪一般的表现形式,但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1)故意毁坏正在使用的公共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电信设施的;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的;

(3)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的;

(4)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

(5)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毁坏林木,影响林木正常生长,致使林木死亡,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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