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各个阶段办案期限是多久?
一个刑事案件通常要经过三个阶段才能结束,分别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普通刑事案件)/纪委监委调查阶段(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
一个刑事案件通常要经过三个阶段才能结束,分别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普通刑事案件)/纪委监委调查阶段(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也有经过一个阶段或两个阶段就终结的案件,比如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
一、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办案期限
1.传唤、拘传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24小时;
2.刑事拘留期限:一般情况为3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3.检察院批捕期限:7日内;
4.取保候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5.监视居住期限:不超过6个月;
6.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内;案情复杂的,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交通偏远不便的、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犯罪涉及面广的案件,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综上,分两种情况:
一是羁押类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期限=传唤、拘传期限+刑事拘留期限+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刑事拘留期限虽法律规定为3日内,7日内,30日内,但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都会将期限用满,即3日、7日或30日,检察院批捕阶段也通常会把时间用满,即7日。因此,通常情况下被刑事拘留的案件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最短为12小时+3日+7日+2个月=2个月零10天零12小时。最长为24小时+30日+7日+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8个月零8日。
二是非羁押类案件,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期限=传唤、拘传期限+取保候审期限/监视居住期限。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1.羁押类案件审查起诉期限:通常情况下为1个月内,案件重大复杂可延长15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内,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则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起算即仍为1个月内,重大复杂仍可延长15日,退回补充侦查2次为限。因此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最短为1个月内,最长为6个月零15日。
2.非羁押类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取保候审案件为1年,监视居住案件为6个月。
3.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期限:通常为10日,可能判处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刑罚的,可延长至15日。
综上,案子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最短10日内可办结,最长1年内办结。
三、法院审判阶段办案期限
1.法院审限:通常情况下法院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交通偏远不便的、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犯罪涉及面广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仍不能审结的,应报最高院批准延长1至3个月。
2.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审限重新计算:在案件审理期间,检察人员因补充侦查而申请延期审理的,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并申请法院恢复审理,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案件:速裁程序案件应在1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应在15日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在一个半月内审结。
4.上诉、抗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5.二审审限:通常为2个月,经省一级高级法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仍需延长的,报最高院批准。最高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审限由最高院决定。
6.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审限重新计算。
注: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综上,法院审判阶段最短10日内审结,最长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