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件介绍】

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4月至2021年11月案发,在某跨境电商平台上注册并运营6家店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从网站、微信商家等非正规渠道低价进购假冒LV、CHANEL、FENDI等12个注册商标的服装、箱包等商品,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售价向境外销售。

案发时,公安机关在陈某的仓库内查获34件带有CHANEL、FENDI等商标的商品。经审计,陈某的销售金额达298万余元,待销售金额为6000余元。


【案件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在公安民警至其住处询问相关情况时,能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庭前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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