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帮信罪不起诉的几率大吗?
在实践中,在校学生非法开办、出售“两卡”有的是由于不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有的则是在寻找实习机会或者社会兼职过程中,被他人利用,步入犯罪陷阱;还有的是交友不慎,在所谓的“朋友”引诱下涉嫌犯罪。
在实践中,在校学生非法开办、出售“两卡”有的是由于不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有的则是在寻找实习机会或者社会兼职过程中,被他人利用,步入犯罪陷阱;还有的是交友不慎,在所谓的“朋友”引诱下涉嫌犯罪。
而在校学生一旦涉嫌犯罪,被法院判决,不仅可能毕不了业,找不到工作,还因为有犯罪记录而影响结婚、将来还可能影响孩子考公务员。
那么在校学生一旦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必须被法院判刑呢?
当然不是,以上情况多数情况下还是能够被检察院不予起诉的。
但是如果在校学生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卖卡,成为赚差价的中间商,也就是卡商,则就必须被法院判刑。
下面我们从案例和法律规定中来看,具体什么情况下能做不起诉,什么情况下要被判刑?
我们先看两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 许某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高考后为寻找暑期兼职,联系朋友程某帮忙介绍工作,程某介绍许某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每张卡价格人民币100元。许某后在程某带领下办理了7张银行卡交给程某,程某向许某转账人民币200元(另有人民币500元尚未实际支付)。交付银行卡后,程某告知许某银行卡系用于为他人转移赃款。许某为了赚钱,未采取补救措施。经查,上述7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后经核实,许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11月11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许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再看第二个案例 万某作案时也是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
2018年,万某通过兼职认识涂某后,先后出售给涂某3套银行卡。涂某系长期以此为业人员,随让万某帮助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涂某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
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完之后,我们想一下这两个案例,两人都是在校学生,为什么一个被法院判处实刑,一个被检察院不予起诉呢?
那我们就要看两个案例的区别是什么,那就是前者提供的银行卡用于接受被骗资金的金额只有20多万,而后者确达到了200多万。
其次还有什么不同呢,那就是前者是只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后者不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而且收同学的卡出卖,也就是成了一个赚差价的中间商,俗称卡商。这也是这两个案件最大的区别,也是决定这两个案件不同结果的关键因素。
这只是两个个案,那么有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呢?
我们先来看规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联合出了一个会议纪要,名字叫--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其中规定,
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善于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和刑事打击手段。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个规定其实是分三个层次的,第一个就是以教育、挽救为主,第二个是先考虑是不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第三个是构成犯罪的,但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相对不起诉。
第三个,要重点说一下,因为实践中不起诉大多是这种情形。其实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认罪认罚,就是态度要好,主观上能想到是犯罪就如实的说,千万别装无辜,做错了就是做错了,都是经常办案的人,你说真话还是假话都分不清吗!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就是要把违法所得上交,不然做不了不起诉,如果没有钱,可以找父母亲戚朋友借,千万要交!
在实践中,大学生提供了一次,提供的银行卡张数也不是很多的,多数是可以作相对不起诉的。
下边再从反面说一下如何把握。为什么从反面说呢,因为大学生一般首先考虑的就是不起诉,有特别要考虑的从重情节才会考虑起诉到法院。
首先,看是不是卡商,如果不是,只是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的在校学生,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不起诉的。
其次,看提供银行卡的次数,如果不超过3次,也是可以不起诉的。
再次,提供银行卡的张数不是特别多,流失也不是特别多。大家看第一个案件,提供了7张银行卡,不也做了不起诉吗!
最后,虽然多数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是有些具体情况是需要具体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