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支付结算20万怎么定义?
关于“支付结算”的认定有了新的标准;今后行为人单纯的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不再认定为是一种“支付结算”的行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支付结算”的认定有了新的标准;
2022版会议纪要对2019年司法解释中的“支付结算”进行了专业法律定义和限制,即: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2019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支付结算”。
总结:今后行为人单纯的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不再认定为是一种“支付结算”的行为。
举个例子:
小王向老李出租/出售了自己的银行卡,涉案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单向流入银行卡中的资金共计20万元,而小王只是提供/出售了一张银行卡,获利3000元,则此时小王不构成帮信罪。
因为根据2022版会议纪要,将没有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行为,不再认定为“支付结算”的行为,而张三并没有提供上述验证服务,即没有将资金再转移走,因此其行为不再属于“支付结算”行为,所以对张三的行为无法再适用2019年司法解释规定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
总结:结合2022版会议纪要,就是不仅提供银行卡,而且还帮助配合转账、套现、取现等转移资金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
另要注意:2022版会议纪要明确了帮信罪今后3000元(电信、网络诈骗立案追诉数额为3000元)和30万的追诉立案的新标准;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
举例:
小王向老李出售/出租了两张银行卡,涉案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50万元,虽然可以查证该50万元中超过3000元是诈骗资金,但是老李也不要求小王配合转账、套现、取现等验证服务,而是拿着老李的涉案银行卡进行消费。
此时,如果根据2022版会议纪要,小王的行为仍然构成帮信罪。小王的行为明明不符合上诉司法解释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了,怎么还构成犯罪?
因为,2022版会议纪要明确了: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也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注意,两个条件是“且”的关系,即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