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帮信罪最新量刑标准
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刑期。帮信罪认定需满足主体、主观明知及情节严重三要件,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或支付结算超20万元即构成犯罪。
1、信息网络犯罪协助罪
所谓“帮信罪”,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言之,就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则构成此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单位犯前款罪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即帮助网络犯罪行为人提供载体与工具、平台与连接的主体。
2.主观明知:包括确切知道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间接故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可以通过以下情形推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相关行为;
-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
-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
-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
-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3.帮助行为+情节严重
技术支持:如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如电信诈骗中提供的voip电话、vpn技术等。
广告推广:包括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人做广告拉客户,或为他人设立的犯罪网站拉广告客户,帮助其获得广告收入以支持运营。
支付结算:例如为网络诈骗集团提供收付款、转账、结算、现金提取服务等帮助网络犯罪行为人完成收款、转账、取现等活动。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行为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为三个或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3、苏州对帮信罪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发〔2024〕132号)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增了“帮信罪”的量刑标准。
①至⑨条均以上游犯罪经查证达到刑法追诉标准且构成犯罪为前提。例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金额需达到三千元以上,涉及多张(账户)的,可累计计算,但需为同一对象提供帮助,且两年内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即使上游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也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①条款应理解为为三个以上无明显关联的个人或团伙提供帮助,且这些帮助均达到犯罪程度。若为同一对象(同一团伙中的多人)提供三次以上帮助,则不宜认定。
②条款指的是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等账户支付结算的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若涉及两张以上信用卡,其金额可累计计算。若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则不宜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
④条款应理解为帮信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收卡、购买作案工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等“成本”费用无需扣除。若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分别获取物质利益的,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应累计计算。
⑤条款在使用时应注意,涉案信用卡中的涉诈等违法资金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若行为人提供多张卡,一笔资金先后流入上述多张卡,则不宜重复计算。对于全案情节的考量,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出租、出售信用卡的张数、次数、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若认为与《新型网络犯罪解释》第12条列明的其他项不具有相当性的,则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⑩条款要求被帮助对象人数众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证实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查证确系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对于帮助单个或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必须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入罪前提。(关于⑧⑨是否可参考适用5倍标准,尚无明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