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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不宜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况
交通肇事逃逸不宜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况
被告人张三于2016年8月30日凌晨4时许,驾驶电动三轮车,碰撞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老桂,致老桂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张三驾车逃逸。经公安局物证鉴定,老桂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9月1日,张三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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