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自首和坦白能减刑吗

首先,自首制度乃我国法律法规所设立的重要机制,本次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概括规范了该制度,明确规定,任何人只要在犯有罪状之后能够主动归案,并且尽其所能地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便可获得从轻或减轻轻微责任的合法待遇。在此基础之上,如果犯罪行为较为轻微,司法机关甚至会选择免除其全部刑事责任。

首先,自首制度乃我国法律法规所设立的重要机制,本次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概括规范了该制度,明确规定,任何人只要在犯有罪状之后能够主动归案,并且尽其所能地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便可获得从轻或减轻轻微责任的合法待遇。在此基础之上,如果犯罪行为较为轻微,司法机关甚至会选择免除其全部刑事责任。

其次,准自首制度则专门针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刑事被告人、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以及被迫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都需要向司法机关陈述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然而,对于这些人是否具备自首资格,要求他们必须真实清楚地回答,因为他们的此类行为也将被视为自首行为,从而得到相应的从轻处罚。

再者,坦白制度适用于那些没有符合前面两个制度的条件,但仍然真实无误地承认其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若是他们按照自己的话语避免了更加严重的后果发生,那么他们就可以获得减轻惩罚的机会。

在此,我们可以看到被口头传唤到达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只要他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被视为自首。电话、短信或微信传唤都在覆盖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自首并如实供述凶手后,如果有过言词上的改变,他们就不再被认为是自首,但如果在一审宣判之前再一次如实供述,他们还是可以被视作是自首行为。

最后,讨论两部具体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这两份文件对我们理解自首制度的实施情况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引。

具体而言,根据第六项条款,若犯罪者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多种因素均合乎预期,那么便有权力降低其基准刑的40%及以上;对应的,犯罪比较轻的,则可以少缴纳部分或全额民事赔偿金。当然,除非他们恶意利用自首来规避法律的约束。

而根据第七项条款,犯罪嫌疑人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20%以下;如能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同种犯罪行为,则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10%至30%之间;如能因如实供述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则有可能减少30%至50%的基准刑。

至于第八项,则规定了正好在法庭上乖乖认罪的犯罪者,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10%以下;至于自首还有坦白行为的,依法不算在内。如果情人有意自首或立功,通常都会考虑从宽处罚,统一又讲得通的通常是那些犯罪事实不太严酷、犯罪情节不是特别过分、犯罪后果并没超出正常水平、对于社会产生的影响略小、罪犯的主观性不是那么强、个人的危险性稍微低一些等等几个要点。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尽管有自首或立功的行为,但假如犯罪情节特别过分、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罪犯的主观性极深、个人危险性极大,而在犯罪前就已经想好了怎么去逃避法律、躲开处罚,那么他们很可能就得不到优待了。换句话说,如果犯罪者具有主动投案、主动供述罪行等方面的自首、立功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断;犯罪情节较轻者,可以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金,即直接选择免除处罚。相似的情况下,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者,朝廷给予的从宽幅度应适当大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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